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99号)、《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自治区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办函〔2021〕18号)的相关工作安排。巴楚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评审验收和巴楚县人民政府批准,符合《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1060-2021)和《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1061-2021)等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巴楚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