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市场主体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根据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2023年度、2024年度年报数据检索分析,发现巴楚县恰江缝纫专业合作社等7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详细名单见附件)已经连续两个(含两个以上)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涉嫌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请7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补报工作,或者与县市场场监管监督管理局联系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正常生产经营,或者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逾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年报补报网址:https://nb.scjgj.xinjiang.gov.cn/nbtb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
联系电话:0998-6253370
附件: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未年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