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一)《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贴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民规发〔2022〕3号)
二、认定条件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新疆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新疆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合理扩大补贴对象覆盖范围,生活补贴可覆盖至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可覆盖至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三、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户口本或者身份证复印件,1寸照片
3.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表
4.本人的银行卡信息
四、相关政策衔接
同时具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领条件的,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以年龄为主要标准发放的高龄津贴、以经济状况为标准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申领条件的,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和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老年人护理补贴(津贴)申领条件的,只能择高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或护理补贴(津贴)其中一项。如在养老服务补贴中对失能老年人的失能情形给予特别照顾的,其特别照顾部分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因公致残生活、护理补贴(津贴)申领条件的,只能择高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或因公致残生活、护理补贴(津贴)其中一项。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伤残抚恤补贴申领条件的,只能择高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或伤残抚恤补贴其中一项。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离休老干部护理费申领条件的,只能择高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或离休老干部护理费其中一项。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领取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保障家庭收入。
五、系统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统一使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业务,及时录入补贴发放信息,确保线上、线下补贴数据一致。每月按时将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证等数据更新情况录入相应的信息系统,当发现实际情况与系统数据不一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贴资格认定,同时记录在案备查并及时更新相关系统数据。
六、动态管理原则
建立自治区、地、县、乡四级定期复核机制。自治区民政、残联每年通过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最低生活保障系统、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对全疆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进行大数据比对,并适时开展抽查复核工作,对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抓好整改落实。各地、县级民政、残联每半年通过数据比对、入户走访等方式开展补贴对象全面复核,并协同推动复核结果整改落实。乡镇(街道)应当依托村(社区),结合残疾人本人、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等主动申报和系统预警,对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满6个月、户籍迁出所在区(县)、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组织可以依据定期复核的情况,做出是否继续享受补贴的决定,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动态管理。
七、残疾人证管理
加强残疾人证换发与补贴发放的工作衔接。因残疾类别或等级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到期前,当地残联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以免影响申领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残疾人证发证当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新残疾人证与原等级、类别相一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但应重新录入系统备案说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可设立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
八、申请、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
2.村级核实
3.乡镇(场)初审
4.县级审批
九、跨省通办
不断优化补贴申请受理环节,实现“马上办、就近办、一地办”,进一步提升残疾人获得感。按照"全程网办”要求,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和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统一受理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申请,受理窗口要及时将申请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上传相关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业务属地;业务属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格认定;受理地收到办理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十、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40元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40元标准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