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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

来源:巴楚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6-04-11 点击数:

一、政策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新民发规〔2021〕2号)

(三)《自治区民政厅 党委农办 财政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抓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新民发〔2022〕92号)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新民规发〔2023〕3号

二、认定条件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三要素: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自202571日起,我县农村低保标准执行每人每618元,城市低保标准执行每人每月77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规定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

(二)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材料。

(三)根据需要提供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及其他必要证明等材料。

(四)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根据需要填写《最低生活保障授权书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六)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所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

(四)公安等部门查找不到的失联、下落不明人员。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自治区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下同)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同一县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五、家庭收入的认定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各类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一)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证明或者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

(二)外出务工且无法提供收入情况的,以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常住地灵活就业的,按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难以确定务工地区的,按常住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已实现稳定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的30%扣减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按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五)家中有劳动条件且无正当理由不务工务农的,有劳动能力成员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家庭拥有土地(草场、林地)的,按照实际拥有面积,结合当地上年度农作物亩产产量和农作物价格标准(草场、林地收益),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养殖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计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计算;未出栏和用于自宰自食的牲畜和家禽不计收入。因发生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标准计算;

(六)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资产租、转租的平均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理财收益等可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七)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1.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被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据计算;

2.没有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实际发生数额与协议、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不一致时,实际发生数额高于法律文书规定的,按照凭证数额计算;低于法律文书规定的,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计算;

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一般可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有多个应当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将各义务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合并计算

(八)因征地、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费的计算

1.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扣除领取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本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后,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2.因房屋被征收(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的部分,其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3.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在可分的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以下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三)“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六、家庭财产的认定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含贷)超过当地年城乡低保标准4倍的;单人入保的残疾人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城乡低保标准8倍的;

(二)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除外);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或工商注册,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新购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修性消费的,拥有别墅、高档装修住房的;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七、重度残疾、重特大疾病人员单人保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具有本县户籍,成年、无业,靠父母、配偶、子女等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供养的重度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八、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给予减退期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当月,通过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开展家庭状况核查,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若有超期死亡人员享受救助的应追回违规发放资金,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部门;

、刚性支出的具体扣减办法、就业成本的扣减办法

(一)因病个人负担费用。自核算之日向前延伸一年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予以扣减(根据住院结算单及医疗救助情况核实);家庭成员因患特殊疾病需长期院外药物治疗而产生的门诊费用,经医保报销、门诊救助后,个人负担的据实扣减(根据门诊票据、医保报销及门诊救助情况核实,特殊疾病病种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核定);

(二)因残个人负担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等个人实际支出费用(按提供的票据扣减);

(三)因学个人负担费用。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费据实扣减(以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原件为准);

(四)必要的就业成本。已实现稳定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的30%扣减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按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十、城乡低保动态管理规定

低保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对象应及时报告乡镇、村(社区)

乡镇、村(社区)对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

(一)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

(二)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低保对象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的,停发低保金。核查期内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十、低保申请、复核资格的认定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减发或者停发低保待遇: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

(五)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六)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七)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十一、城乡低保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民政提出低保申请意愿→(2)提交书面申请书(详细说明家庭情况)、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病历(结算单据)或残疾证等致困材料、签字声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签订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3)录入核对平台,由经济状况核对部门核对家庭财产状况及家庭收入→(4)财产状况收入符合相关条件的,乡镇、村(社区)组织工作人员100%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了解其日常生活生产状况→(5村(社区)组织开展研判分析会议6)研判会议通过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7)公示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8)重新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对调查了解符合条件的,报镇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审核→(9镇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办)进行多部门(党建办、统战办、劳保所、农机站、农经站等站所)数据比对→(10对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调查→(11调查结束后,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由乡镇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研究上报县民政局→(12)县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县民政部门应全部入户调查。→(13)县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4)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村(社区)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15)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十二、城乡低保补助档次

A 档:城市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城市低保标准20%的城市低保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770/人/月;农村年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农村低保标准25%的农村低保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7416/人/年。

B 档:城市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21%-65%的城市低保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551/人/月;农村年人均收入介于农村低保标准 26%-70%的农村低保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5352/人/年。

C 档:城市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标准65%的城市低保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454/人/月;农村年人均收入高于农村低保标准 70%的农村低保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4176/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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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阿依帕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