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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2期)

来源: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6-07-31 点击数: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涉及我辖区1家水果店,1家餐饮店,共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巴楚县王良明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28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抽样人员,对巴楚县王良明商店销售的橙子和库尔勒香梨进行抽样检验橙子和库尔勒香梨的样品数量3.08公斤,其中备样数量1.50公斤。2026年6月1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①(编号:SP202603466),橙子: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②(编号:SP202603467),库尔勒香梨: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供货者的主体经营资格信息、购进橙子的上级供货商(阿克苏市润茂恒水果销售部)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NO:A0167795,检测时间:2026年4月10日,进货详细票据等材料。提供库尔勒香梨的进货票据供应农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库尔勒香梨的快速检测合格证。以上证据有关联性,证明当事人能够按照规定要求,查验供货者的主体经营资格信息,保留了进货凭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为非主观故意。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原因详情:进货渠道控制不严。当事人表示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今后在采购水果时一定要查验供货商的证照和当批次的检验合格报告,建立完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水果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至少保存6个月的相关凭证和记录。

二、巴楚县卓记米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30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巴楚县卓记米粉店使用中的“煎炸过程用油”进行抽检,该批次“煎炸过程用油”样品数量1.22kg,备样数量0.61kg。

2026年5月31日,我局收到由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SP202603620)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更换煎炸过程用油以及炉子改正违法行为,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对经济社会秩序影响程度轻微,危害范围较小。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条件。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供货者的主体经营资格信息、购进用于煎炸过程用油的棉籽油的上级供货商(巴楚县晟言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由新疆疆南煜城粮油有限公司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编号:EM20260306,检测时间:202636,进货详细票据等材料。以上证据有关联性,证明当事人能够按照规定要求,查验供货者的主体经营资格信息,保留了进货凭证,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并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更换煎炸过程用油以及炉子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原因详情:食品加工过程控制不把控。当事人表示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已经购买煎炸过程用油相关指标测试纸,今后将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对煎炸过程用油进行测试,及时做好测试和换油记录,杜绝再次出现类似的问题。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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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阿依帕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