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涉及巴楚县4家经营主体,3批次不合格食品,1批次不合格餐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巴楚县新一味调料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7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巴楚县新一味调料店销售的辣椒酱(规格:300克/桶,生产日期:2025年10月11日,保质期:6个月)进行抽样检验,样品数量8桶,备样数量4桶。2025年12月23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编号:2025B-J-SP-15472,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核查处置情况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巴楚县新一味调料店进行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辣椒酱(规格:300克/桶,生产日期:2025年10月11日,保质期:6个月)进货数量、销售数量,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原因详情:进货渠道控制不严。当事人表示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今后在采购辣椒酱时一定要查验供货商的证照和当批次辣椒酱的出厂检验报告,建立完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辣椒酱进货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至少保存6个月的相关凭证和记录。
被抽检单位:巴楚县酷爷麻辣烫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7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巴楚县酷爷麻辣烫馆消毒柜中用于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小餐盘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2月23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编号:2025B-J-SP15525,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核查处置情况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巴楚县酷爷麻辣烫馆进行检查,查明了餐具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原因详情:工作人员清洗餐具不规范,餐具消毒时间不够。当事人表示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今后加强工作人员培训,餐具清洗达到卫生标准,严格执行餐具消毒时间。
被抽检单位:巴楚县王风田蔬菜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9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对巴楚县王风田蔬菜摊销售的菠菜进行抽样检验,样品数量3公斤,备样数量1.5公斤。2026年1月8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编号:HKCJ2500189-181,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核查处置情况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巴楚县王风田蔬菜摊进行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菠菜的进货数量、销售数量,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原因详情:进货渠道控制不严。当事人表示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今后在采购蔬菜时一定要查验供货商的证照和当批次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明,建立完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蔬菜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至少保存6个月的相关凭证和记录。
被抽检单位:巴楚县旺客隆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5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巴楚县旺客隆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冷冻鸽进行抽样检验,样品数量10袋,备样数量5袋。2025年12月25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编号:AH2025-GZJ-06755,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核查处置情况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巴楚县旺客隆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冷冻鸽的进货数量、销售数量,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免予罚款,没收当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冷冻鸽。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原因详情:进货渠道控制不严。当事人表示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今后在采购货物时一定要查验供货商的证照和当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建立完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货物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至少保存6个月的相关凭证和记录。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