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涉及我辖区4家经营主体,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巴楚县双福鲜面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7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巴楚县双福鲜面店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进行抽样检验,样品数量:3.75公斤,其中备样数量1.8公斤;2025年7月7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编号:A2250433978101008C,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核查处置情况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巴楚县双福鲜面店进行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蔬菜上海青(普通白菜)进货数量、销售数量,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原因详情:农药使用过度导致蔬菜农药残留量高抽检不合格。当事人表示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今后加强农产品的查验制度,不断完善产品质量。
被抽检单位:巴楚县阿米娜商行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8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巴楚县阿米娜商行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进行抽样检验,样品数量:3.8公斤,其中备样数量1.8公斤;2025年7月7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编号:A2250433978201002C,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阿维菌素、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核查处置情况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巴楚县阿米娜商行进行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蔬菜上海青(普通白菜)进货数量、销售数量,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原因详情:农药使用过度导致蔬菜农药残留量高抽检不合格。当事人表示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今后在严格进货查验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被抽检单位:巴楚县赛麦尔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7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巴楚县赛麦尔超市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样品数量:3.88公斤,其中备样数量1.9公斤;2025年7月7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编号:A2250433978101007C,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核查处置情况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巴楚县赛麦尔超市进行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蔬菜生姜的进货数量、销售数量,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原因详情:农药使用过度导致蔬菜农药残留量高抽检不合格。当事人表示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对进货渠道产品加强查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守住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
被抽检单位:巴楚县东西汇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7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巴楚县东西汇超市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进行抽样检验,样品数量:3.7公斤,其中备样数量1.7公斤。2025年7月8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编号:A2250433978101001C,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核查处置情况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巴楚县东西汇超市进行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蔬菜上海青(普通白菜)不合格的原因,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原因详情:农药使用过度导致蔬菜农药残留量高抽检不合格。当事人表示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今后加强工作员工培训,农产品查验制度,落实好内部自查制度,确保不发生问题。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