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楚县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巴楚县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已经2026年第三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楚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3日
巴楚县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理
维修和管护,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持续发挥投资效益,改变“重建轻管”现状,做到“建管并重”。根据《国务院农田水利条例》(第669号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暂行办法》(新农建〔2021〕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新财农〔2024〕9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巴楚县实际,编制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指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农田基础设施,包括灌排水设施、泵房、泵站、沉砂池、渠系建筑物的运行、维修渠道、沉砂池清淤,渠道及滴灌系统计量设施、信息化设施设备等的维护,以及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农田林网、输配电等工程的管护,确保项目区田间道路完好通达、灌排通畅、各类设施及配套设施完好并能正常发挥作用,无安全隐患。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范围包括农田建设工程和耕地质量建设工程的建后管护。
农田建设工程包括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其中,灌溉与排水工程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所修建的田间水利设施。包括灌排水设施、泵房、泵站、沉砂池、渠系建筑物、渠道及滴灌系统计量设施、信息化设施设备等高效节水田间灌溉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指为农田耕作、农业物资运输等农业生产活动所修建的交通设施,包括田间道(机耕路)和生产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指为保障农田生产安全、保持和改善农田生态条件、防止或减少农田污染和自然灾害等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农田林网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和坡面防护工程等。农田输配电工程指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强电、弱电等各种措施,包括输电线路工程、变配电装置。
耕地质量建设工程主要是耕地质量监测设备购置安装及地块管护。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开展建后管护,必须及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健全管护机制,确保建成的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各级财政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资金、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建成的并按要求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监督管护职责。村民委员会承担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本辖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的具体管护工作,结合实际直接承担或者委托农民用水户协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管护职责,建立管护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乡镇基层公安派出部门及各类执法力量根据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依法做好对损毁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惩处工作。
第七条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直接或委托农民用水户协会、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等承担管护职责。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流入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管护职责。村民委员会要与农民用水户协会、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项目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
管护协议内容应包括:
(一)管护主体
(二)管护责任
(三)管护经费
(四)管护范围
(五)管护内容
(六)管护要求
(七)管护期限
其他可以参照各类协议内容示范文本中的内容。
第八条 负责运行管护的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主动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及群众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
第九条 管护主体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岁修。日常维护是对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及时处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与正常运用;岁修是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经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
第三章 管护模式和内容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农业农村局与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时逐级办理工程及管护工作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工程质量保质期内,若发现工程设施因施工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县农业农村局协调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一条 根据各地实际及工程设施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管护模式。
(一)委托管护模式。由村民委员会牵头,依托已成立的农民用水协会,或组织受益农户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社、村民理事会等形式,对辖区内工程设施进行管护。
(二)专职管护模式。由村民委员会将管护区域范围、内容、管护期、报酬、职责等张榜公布,公开聘用管理工作人员,签订管护合同。
(三)流转管护模式。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流转承包主体自行进行管护。
(四)物业化管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根据本地实际,依法依规运用市场化手段,拓宽管护渠道,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委托专业灌溉管理公司引入物业化方式进行管护。
第十二条 各类管护模式的管护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
第十三条 管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 管护工作人员要定期对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并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巡查档案。
第十五条 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种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工程设施破坏。发现破坏的,立即向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报告,由管护主体先行解决;不能解决的,村民委员会必须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汇报并协助处理,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修复或赔偿。对发现的故意破坏、盗窃工程设施等行为,及时报案,提请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巡查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维修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要联合县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及时查看现场,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维修重大破损。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出现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堵塞、田间道路严重坑洼等现象,管护工作人员要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确保正常运行。
第四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经费由管护主体责任单位通过“四议两公开”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管护费的收取方式和收费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收代管,建立专项会计科目核算。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管护经费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维护保养、设备采购、修缮等日常维护、集中维护以及第三方购买服务、以及管护人员薪酬、培训、评估等与管护相关的支出,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管护资金的使用每年要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生产经营主体(种植户、农场、合作社、企业等)应按时足额缴纳高效节水工程建后管护经费,为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维护提供资金保障。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维护费按年缴纳,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缴纳。
第五章 监督与宣传
第二十条 县、乡镇及村民委员会要督促管护主体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建后管护的政策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毁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30日之后施行。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原有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的建后管护,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地区相关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