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300104040/2025-00679 公开信息来源 巴楚县水利局
公开日期 2025年8月21日 文号 巴政规〔2025〕1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巴楚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

巴楚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

来源:巴楚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1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16〕2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新政办发〔2024〕5 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践行“ 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切实推进巴楚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农业灌溉节约用水,调动农业种植户积极性,结合巴楚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区域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遵循促进改革、价补相适、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当前价格水平、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等统筹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的国有水管单位在水权定额内运行维护成本给予部分补贴;所称节水奖励,主要指对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在水权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予以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用水主体,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水组织主要指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管护组织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坚持政府指导、自主管理原则。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对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乡(镇)水管所、各村用水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提高对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的认识,促进自主管理。

第六条坚持自愿参与、民主公开原则。加强培育和支持乡(镇)水管所、各村用水户自愿参与,以及民主议事公开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按照“谁用水、谁交费、奖给谁”的原则,灌溉用水量小于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用水主体,享有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政策。用水量超定额的用水主体不享受奖励,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给予奖励。

第三章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第八条精准补贴资金来源。补贴资金来源以财政补助为主,统筹整合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水权转让费等多种资金。

第九条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国有水管单位,主要用于弥补国有供水单位供水成本。

第十条补贴标准。农业供水完全成本水价 0.2192 元/立方米,小麦等粮食作物供水执行价格为 0.1738 元/立方米,农民种植粮食作物定额内用水成本与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的差额0.0454 元/立方米进行补贴。

第十一条补贴方式。由国有水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章   节水奖励机制

第十二条节水奖励资金来源。奖励资金主要来源以财政补助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为主,统筹整合水权转让费等多种资金。

第十三条奖励对象。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等。

第十四条奖励条件。对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给予奖励;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奖励方式。根据每年财政补助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等资金财政返还金额确定奖励标准。

1.农村基层用水组织。以各类作物用水定额与实际用水量之间的水量作为节水奖励标准,对节水幅度在 1%- 10%(含 10%)的区域,给予 0.5 元/亩的奖励;对节水幅度在 10%- 20%(含 20%)的区域,给予 1 元/亩的奖励;节水幅度超过 21%的区域,给予2元/亩的奖励。初期,优先对全县节水排名靠前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奖励,并逐步扩大覆盖范围,直至涵盖所有符合节水奖励标准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

2.节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以各类作物用水定额与实际用水量之间的水量作为节水奖励标准。初期,优先对全县节水排名靠前的村(社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奖励,并逐步拓展至所有节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实现对所有符合条件的节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的节水奖励全覆盖。奖励金额按相应作物供水价格 1 倍奖励,其中粮食作物奖励 0.1738 元/立方米,其他作物奖励 0.2192 元/立方米。

第十六条节水奖励发放。由节水奖励对象提出申请,乡人民政府全面公示,报县水利、农业农村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兑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以财政补助为主,统筹整合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水权转让费等多种资金来源。将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水权转让费等上缴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资金使用和管理由县财政局具体负责。

第十八条自治区下达给脱贫县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水管单位与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要自觉接受县财政、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审计、水利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水费征收及精准补贴资金和节水奖励等情况要按规定及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之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地区相关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 2025 年9月1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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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阿依帕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