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21〕11 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26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开展巴楚县城镇供排水价格调整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重点征集该决策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评估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 号)等法规政策规定。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巴楚县城镇供排水价格调整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
(二)监审单位
巴楚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项目内容
识别城镇供排水价格调整实施过程中潜在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研究制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研判落实防控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四)城镇供排水拟调价方案
经成本监审,现行供水价格难以覆盖供水设施运维、水处理药剂、电费、管网维修管护等成本,为保障城镇供水长期安全稳定运行,拟定本次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1.分类水价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供水实际情况,分类水价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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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现行价格 |
拟调价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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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水 |
2.13元/立方米 |
2.25元/立方米 |
城镇居民住宅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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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水 |
3.08元/立方米 |
3.22元/立方米 |
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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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用水 |
9.11元/立方米 |
9.53元/立方米 |
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洗浴等高耗水行业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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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绿化、消防用水 |
1.33元/立方米 |
1.42元/立方米 |
市政用水(环卫、绿化)、消防用水等 |
注:1.巴楚县城镇供水水源为地表水,以上水价均包含地表水水资源税0.06元/立方米。2.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3.以上未包括的行业用水划分,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1:1.5:3的比例执行。参照《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文件,水量按《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2.6立方米/人/月确定。以居民住宅为单位,家庭户均人口为4人,对超过户均人口数量的家庭可按相关证明或供水单位核查结果相应增加用水量。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表(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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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 |
水量标准 |
收费标准 |
供水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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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 |
基本水量 4人×2.6m³=10.4m³ |
按规定价格执行 |
2.19+0.06=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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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 |
超出基本水量至两倍期间水量 10.4m³<月用水量≤20.8m³ |
按基础价1.5倍执行 |
2.19×1.5+0.06=3.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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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档 |
超过2倍基本水量的用水量 20.8m³<月用水量 |
按基础价3倍执行 |
2.19×3+0.06=6.63 |
3.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量分为四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格;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在设置定额和计划用水量时,可以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具体如下:
拟定非居民用水超定额水价表(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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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 |
水量标准 |
收费标准 |
供水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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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 |
基本水量 |
按规定价格执行 |
3.16+0.06=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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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 |
按基础价2倍执行 |
3.16×2+0.06=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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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档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 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 |
按基础价3倍执行 |
3.16×3+0.06=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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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档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 |
按基础价4倍执行 |
3.16×4+0.06=12.7 |
拟定特种用水超定额水价表(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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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 |
水量标准 |
收费标准 |
供水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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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 |
基本水量 |
按规定价格执行 |
9.47+0.06=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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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 |
按基础价2倍执行 |
9.47×2+0.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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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档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 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 |
按基础价3倍执行 |
9.47×3+0.06=2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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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档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 |
按基础价4倍执行 |
9.47×4+0.06=37.94 |
拟定市政绿化、消防用水超定额水价表(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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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 |
水量标准 |
收费标准 |
供水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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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 |
基本水量 |
按规定价格执行 |
1.36+0.06=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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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 |
按基础价2倍执行 |
1.36×2+0.06=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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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档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 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 |
按基础价3倍执行 |
1.36×3+0.06=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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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档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 |
按基础价4倍执行 |
1.36×4+0.06=5.5 |
4.城镇污水处理费
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十条,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①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原则,以成本监审结论为依据,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以非居民弥补居民,参考周边县市情况,拟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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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价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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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污水处理费 |
0.95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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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1.60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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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巴楚县城镇供排水价格调整决策实施范围内利益相关群体(城镇居民、各用水单位、供排水经营企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内容
1.项目影响情况;
2.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3.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和态度;
4.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建议。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广泛听取利益群体意见,全县居民、各用水单位、供排水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通过向指定地址邮寄信函、拨打电话或填写调查问卷等方式,发表对本次决策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所有收集的意见建议将汇总分析,纳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六、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2026年10月16日—10月30日
七、联系方式
1.邮寄地址:巴楚县世纪大道四大班子联合办公楼2楼
2.联系人:地女士 联系电话:0998—6225366
巴楚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0月16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