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21〕11 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26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开展巴楚县农村供水价格调整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重点征集该决策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评估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 号)等法规政策规定。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巴楚县农村供水价格调整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
(二)监审单位
巴楚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项目内容
调整农村供水价格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落实措施后的风险等级确定等
(四)农村供水拟调价方案
经成本监审,现行供水价格难以覆盖供水设施运维、水处理药剂、电费、管网维修管护等成本,为保障农村供水长期安全稳定运行,拟定本次农村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1.分类水价
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定价思路,采取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方式,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农村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在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周边县(市)农村供水价格等因素的基础上,拟定价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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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现行价格 |
拟调价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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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水 |
2.22元/立方米 |
2.22元/立方米 |
农村居民住宅家庭日常生活用水及散养牲畜等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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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水 |
3.38元/立方米 |
3.38元/立方米 |
农村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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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用水 |
10.09元/立方米 |
10.09元/立方米 |
饮料生产、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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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绿化、消防用水 |
1.04元/立方米 |
1.04元/立方米 |
乡镇公共事业用水(环卫、绿化)、消防用水等 |
注:1.巴楚县城镇供水水源为地表水,以上水价均包含地表水水资源税0.03元/立方米。2.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2.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根据《喀什地区农业农村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喀署办发〔2020〕55号)要求,巴楚县农村供水阶梯式水价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执行;第二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农村居民阶梯水价执行范围为农村管网供水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农村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一个户籍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户籍的,以供水单位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居民合表用户除外)为单位。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按第一档水价水平确定;居民阶梯水价的分档水量按人畜综合定额2.6立方米/人/月。第一档水量为基本水量以内用水量,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和2倍基本水量之间用水量,第三档水量为超出2倍基本水量用水量;各档水量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家庭户均人口数为5人,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供水单位核查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按年度累计用水量计算,划分执行不同阶梯水价。具体如下: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表(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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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 |
水量标准 |
收费标准 |
供水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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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 |
基本水量 5人×2.6m³=13m³ |
按规定价格执行 |
2.19+0.03=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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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 |
超出基本水量至两倍期间水量 13m³<月用水量≤26m³ |
按基础价1.5倍执行 |
2.19×1.5+0.03=3.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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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档 |
超过2倍基本水量的用水量 26m³<月用水量 |
按基础价2倍执行 |
2.19×2+0.03=4.41 |
3.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规定:农村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量分为四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格;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定额水量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由主管部门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具体如下:
拟定非居民用水超定额水价表(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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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 |
水量标准 |
收费标准 |
供水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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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 |
基本水量 |
按规定价格执行 |
3.35+0.03=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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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 |
按基础价2倍执行 |
3.35×2+0.03=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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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档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 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 |
按基础价3倍执行 |
3.35×3+0.03=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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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档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 |
按基础价4倍执行 |
3.35×4+0.03=13.43 |
拟定特种用水超定额水价表(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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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 |
水量标准 |
收费标准 |
供水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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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 |
基本水量 |
按规定价格执行 |
10.06+0.03=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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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 |
按基础价2倍执行 |
10.06×2+0.03=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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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档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 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 |
按基础价3倍执行 |
10.06×3+0.03=3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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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档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 |
按基础价4倍执行 |
10.06×4+0.03=40.27 |
拟定绿化消防用水超定额水价表(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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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 |
水量标准 |
收费标准 |
供水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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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 |
基本水量 |
按规定价格执行 |
1.01+0.03=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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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 |
按基础价2倍执行 |
1.01×2+0.03=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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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档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 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 |
按基础价3倍执行 |
1.01×3+0.03=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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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档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 |
按基础价4倍执行 |
1.01×4+0.03=4.07 |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巴楚县农村供水价格调整决策实施范围内利益相关群体(农村居民、各用水单位、供排水经营企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内容
1.项目影响情况;
2.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3.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和态度;
4.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建议。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广泛听取利益群体意见,全县居民、各用水单位、供水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通过向指定地址邮寄信函、拨打电话或填写调查问卷等方式,发表对本次决策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所有收集的意见建议将汇总分析,纳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六、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2026年10月16日—10月30日
七、联系方式
1.邮寄地址:巴楚县世纪大道四大班子联合办公楼2楼
2.联系人:地女士 联系电话:0998—6225366
巴楚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