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调整巴楚县城镇供排水价格应当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时间:拟定2026年9月29日11:00—13:00(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地点:巴楚县市民之家三楼会议室
二、听证内容
(一)听证项目
1.巴楚县城镇供排水价格调整听证。
2.城乡饮水安全工程价格调整听证。
(二)主要内容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2〕7号)等文件精神,以成本为基础制定合理的分类用水价格收费标准,并实施定额管理和阶梯水价制度。
三、成本审核结论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2〕7号)等规定,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按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权责发生制等原则,核定巴楚县城镇供排水成本情况如下:
1.城乡饮水安全工程成本
经审核,巴楚县城乡水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至2025年核定供水量为1566.18万立方米,城乡饮水安全工程成本为978.38万元,核定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单位成本为0.62元/立方米。
2.供水成本
经审核,巴楚县城乡水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至2025年核定供水量为917.77万立方米,供水总成本为1712.01万元,单位成本为1.87元/立方米。
3.污水成本
经审核,巴楚县澜海排水有限公司2022年至2024年核定污水处理量为695.87万立方米,污水处理成本为887.15万元,单位成本1.27元/立方米。
四、听证方案
(一)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1.城镇供水分类水价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相关要求,结合巴楚县供水实际情况。分类水价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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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价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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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水 |
2.25元/立方米 |
城镇居民住宅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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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水 |
3.22元/立方米 |
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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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用水 |
9.53元/立方米 |
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洗浴等高耗水行业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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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绿化、消防用水 |
1.42元/立方米 |
市政用水(环卫、绿化)、消防用水等 |
注:1.根据《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税额标准为0.06元/立方米,地下水税额标准为0.12元/立方米”。巴楚县城镇供水水源为地表水,以上水价均包含地表水水资源税0.06元/立方米。
2.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敬老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助餐点、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殡葬服务场所)、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新发改价综〔2020〕546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
4.以上未包括的行业用水划分,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1:1.5:3的比例执行。参照《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文件,水量按《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6立方米/人/月确定。以居民宅为单位,家庭户均人口为4人,对超过户均人口数量的家庭可按相关证明或供水单位核查结果相应增加用水量。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中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按年度累计用水量计算,划分执行不同阶梯水价。具体如下: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表(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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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 |
水量标准 |
收费标准 |
供水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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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 |
基本水量 4人×2.6m³=10.4m³ |
按规定价格执行 |
2.19+0.06=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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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 |
超出基本水量至两倍期间水量 10.4m³<月用水量≤20.8m³ |
按基础价1.5倍执行 |
2.19×1.5+0.06=3.345 |
|
第三档 |
超过2倍基本水量的用水量 20.8m³<月用水量 |
按基础价3倍执行 |
2.19×3+0.06=6.63 |
3.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量分为四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格;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在设置定额和计划用水量时,可以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具体如下:
拟定非居民用水超定额水价表(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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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 |
水量标准 |
收费标准 |
供水价格 |
|
第一档 |
基本水量 |
按规定价格执行 |
3.16+0.06=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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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 |
按基础价2倍执行 |
3.16×2+0.06=6.38 |
|
第三档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 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 |
按基础价3倍执行 |
3.16×3+0.06=9.54 |
|
第四档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 |
按基础价4倍执行 |
3.16×4+0.06=12.7 |
拟定特种用水超定额水价表(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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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 |
水量标准 |
收费标准 |
供水价格 |
|
第一档 |
基本水量 |
按规定价格执行 |
9.47+0.06=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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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 |
按基础价2倍执行 |
9.47×2+0.06=19 |
|
第三档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 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 |
按基础价3倍执行 |
9.47×3+0.06=2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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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档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 |
按基础价4倍执行 |
9.47×4+0.06=37.94 |
拟定市政绿化、消防用水超定额水价表(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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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 |
水量标准 |
收费标准 |
供水价格 |
|
第一档 |
基本水量 |
按规定价格执行 |
1.36+0.06=1.42 |
|
第二档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 |
按基础价2倍执行 |
1.36×2+0.06=2.78 |
|
第三档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 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 |
按基础价3倍执行 |
1.36×3+0.06=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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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档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 |
按基础价4倍执行 |
1.36×4+0.06=5.5 |
(二)城镇污水处理价格拟调整方案
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十条,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①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原则,以成本监审结论为依据,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以非居民弥补居民,参考周边县市情况,拟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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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价格 |
备注 |
|
居民污水处理费 |
0.95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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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1.60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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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听证会参加人员及旁听人员
采取网上公开征集、自愿报名、随机抽取以及行业部门推荐等方式,确定如下听证会参加人员及旁听人员。
参会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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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族别 |
类别 |
|
1 |
王天财 |
男 |
汉族 |
消费者 |
|
2 |
郑清合 |
男 |
汉族 |
消费者 |
|
3 |
廖程 |
男 |
汉族 |
消费者 |
|
4 |
申东杰 |
男 |
汉族 |
消费者 |
|
5 |
杨青松 |
男 |
汉族 |
消费者 |
|
6 |
周垚莉 |
女 |
汉族 |
消费者 |
|
7 |
李洪涛 |
男 |
汉族 |
消费者 |
|
8 |
冯明强 |
男 |
汉族 |
消费者 |
|
9 |
何仁树 |
男 |
汉族 |
消费者 |
|
10 |
丁伟 |
男 |
汉族 |
消费者 |
|
11 |
马菠 |
男 |
汉族 |
消费者 |
|
12 |
马慧萍 |
女 |
汉族 |
消费者 |
|
13 |
买买提·阿布拉 |
男 |
维吾尔族 |
消费者 |
|
14 |
买买提依明·哪斯尔 |
男 |
维吾尔族 |
消费者 |
|
15 |
宋德金 |
男 |
汉族 |
消费者 |
|
16 |
王兴财 |
男 |
汉族 |
经营者 |
|
17 |
何萍 |
男 |
汉族 |
经营者 |
|
18 |
唐非凡 |
男 |
汉族 |
经营者 |
|
19 |
荣东 |
男 |
汉族 |
人大代表 |
|
20 |
马丽 |
女 |
汉族 |
政协代表 |
|
21 |
刘志清 |
男 |
汉族 |
行业部门代表 |
|
22 |
张珂 |
男 |
汉族 |
行业部门代表 |
|
23 |
付华剑 |
汉族 |
男 |
行业部门代表 |
|
24 |
热西代木·阿布力孜 |
女 |
维吾尔族 |
行业部门代表 |
|
25 |
韩华 |
女 |
汉族 |
行业部门代表 |
|
26 |
陈涛 |
男 |
汉族 |
行业部门代表 |
|
27 |
芦晓龙 |
男 |
汉族 |
行业部门代表 |
|
28 |
裴莉 |
女 |
汉族 |
行业部门代表 |
|
29 |
艾则买提·买买提吐尔逊 |
男 |
维吾尔族 |
行业部门代表 |
|
30 |
李玉山 |
男 |
汉族 |
行业部门代表 |
|
31 |
买热木呢沙·阿布力克木 |
女 |
维吾尔族 |
行业部门代表 |
|
32 |
阿卜来提·艾麦尔 |
男 |
维吾尔族 |
行业部门代表 |
|
33 |
杨莉 |
女 |
汉族 |
行业部门代表 |
|
34 |
拜合提努尔·喀迪尔 |
男 |
维吾尔族 |
行业部门代表 |
|
35 |
高峰 |
男 |
汉族 |
专家 |
|
36 |
张展睢 |
男 |
汉族 |
记者 |
|
37 |
曾越 |
男 |
汉族 |
记者 |
|
38 |
程晨 |
男 |
汉族 |
纪检监督人员 |
|
39 |
王鹏程 |
男 |
汉族 |
旁听人员 |
|
40 |
张平平 |
女 |
汉族 |
旁听人员 |
联 系 人:地女士 联系电话:13379756178
巴楚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