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站所管理体制改革的知道意见>》(新党发)〔2015〕10号、《关于明确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党编办〔2020〕39号)、《巴楚县乡镇国土资源所整合设置相关事宜的通知》精神,原乡镇国土资源所已整体划转至属地乡镇,与村镇规划建设发展中心整合。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全县各乡镇原国土资源所公章已全部收缴至县公安局登记并集中销毁,自2026年7月28日起,所有原乡镇国土资源所公章正式作废,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巴楚县自然资源局
2026 年8月17日
(此文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