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国有矿产资源、国有林地生态环境,规范辖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依据2024年修订、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局查处的涉嫌非法采矿案件涉案设备认领处置事宜公告如下:
2026年2月20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在巴楚县下河国有林管理局管辖范围内存在非法采挖沙地、淘金行为。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核查,现场查见FR260E型号挖掘机一台,停放于采挖坑内,同时发现多处新形成采挖大坑,现场未查获违法作业人员。
2026年5月9日,巴楚县下河国有林管理局工作人员日常巡查时,在上述同一区域再次发现非法采矿痕迹,现场查见PC360—7型号挖掘机一台、LG833B型号铲车一台,区域内新增多处新采挖大坑,现场同样未发现违法嫌疑人。经我局开展周边走访排查、群众调查核实,暂未查明上述涉案机械设备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及非法采矿行为人,至今无相关人员主动到我局说明情况。
为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处置涉案违法工具,现公告如下:凡上述FR260E型号挖掘机、PC360—7型号挖掘机、LG833B型号铲车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设备权属证明、购买凭证等相关材料,到巴楚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主动说明设备使用及非法采矿相关情况。逾期未前来认领、配合调查的,我局将依法依规处置涉案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修订,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逾期无人认领、拒不配合调查的,我局将依法依规处置涉案设备,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设备所有权人、使用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巴楚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址:巴楚县教育中路7—1号
联 系 人:努尔艾力·斯迪克
联系电话:0998—5721311
巴楚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