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巴楚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征收土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阿纳库勒乡结然塔拉村范围内,拟征收集体土地0.5609公顷。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补偿标准
巴楚县征地补偿按照最新发布的《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4〕1号)执行,拟征收用地范围位于巴楚县区片综合地价分区Ⅰ级区片,该区片综合地价为40900元/亩,为土地补偿费27%与安置补助费73%之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新计价房〔2001〕500号)《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131号)和《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文件规定补偿。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本次征地由巴楚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数量信息,请涉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巴楚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的,其补偿内容以巴楚县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翻(扩)建、装潢、调整农业结构等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附图
巴楚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