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部署和地委、行署防震减灾工作要求,落实自治区2024年十件民生实事,进一步加强巴楚县地震重点危险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切实增强全县房屋设施抵御地震灾害能力,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21部门近期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喀什地区地震重点危险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结合巴楚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精神,听取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和兵团汇报时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安排部署和地委、行政公署工作要求,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十件民生实事中的提出的推进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扎实做好防震减灾各项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努力把地震灾害风险和损失降至最低,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定”方案和职责,组织指导本行业领域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发挥主体作用、落实属地责任,保证排查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聚焦短板、重点突破。根据房屋设施类别和行业管理特点,聚焦薄弱环节和重点工程,集中力量开展地震重点危险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
坚持尊重实际、拆改结合。立足实际,科学评估,尊重民意,经鉴定对有加固价值的房屋设施进行抗震加固,对不具备加固价值的房屋设施通过规划调整列入危旧房改造项目,分类施策实施改造。
坚持统筹资源、稳步推进。统筹协调各类资源,强化政策支持,拓展投入渠道。结合房屋设施特点,精准施策、分类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三)实施范围。本次排查整治工作实施范围为被中国地震局确定的2024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巴楚县全部辖区均在范围内,实施对象为城乡住宅、学校建筑、校外培训机构建筑、医疗机构建筑、民政服务机构建筑、党政办公用房、旅游文博场所建筑、宗教场所建筑、民宿建筑、农家乐建筑、体育场馆建筑、重要交通生命线(大桥、隧道)、油气长输管线、电力、通讯网络、水库大坝、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厂库建筑等各类房屋设施。
(四)目标和任务。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推动房地产业、建筑业、城市建设治理转型升级,着力打造为民住建、法治住建、文化住建、绿色住建、数字住建,持续增进民生福祉,不断提升行业安全水平。全面整治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持续加强自建房排查整治,开展危旧房屋排查整治五年行动,持续推进地震重点危险区城镇住宅抗震性能排查整治,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健全行业应急管理体系。结合前期开展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2002年(含2002年)以前建造的城镇房屋信息摸排统计等工作,推动完成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2024年5月中旬前要完成所有房屋设施的排查摸底工作。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稳步提升房屋设施抗震防灾能力,最大程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最大限度减少地震灾害损失。
二、组织领导
成立巴楚县地震重点危险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与组织协调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
(一)组长
张玉宝(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二)副组长
林岩松(县委常委、副县长、上海援疆巴楚分指副指挥长)
李桂军(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汪继东(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艾克巴尔·依明(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何 鑫(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三)成员
丁卫国(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依司马依力·买买提(县工业园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历 祥(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明 杰(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党组成员〈主持工作〉)
祁秀文(县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吴利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
王晓菲(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刘建军(县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闵令嵩(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陈志忠(县民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朱 燕(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宋 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高 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刘 鑫(县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魏广春(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耿德一(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黄丽芹(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党组副书记、局长)
胡良璞(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段万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刘民华(县残疾人联合会党组副书记、理事长)
付道平(县财政局副局长、国资委主任)
闫 森(县救援消防大队大队长)
冯继文(国网巴楚县供电公司经理)
刘斌峰(巴楚县火车站站长)
何彬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主持工作〉)
各乡镇(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巴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副局长高翔同志、巴楚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闵令嵩同志担任,承担项目管理日常工作,提出需要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分房屋和公共设施两个专项组,房屋组组长由巴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何彬龙同志担任,公共设施组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张文升同志担任,设施组要综合协调发改、工信、水利、交通、通信等部门(单位)做好各类公共设施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抽调。各单位要抽调专人建立工作专班,全面开展工作。
三、工作任务
以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为支撑,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学校建筑、医院、社会福利建筑、市政设施、重要交通生命线(道路、大桥、隧道)、水库大坝、通讯设施(基站、网络设备)、电力工程、危险化学品厂库等承灾体地震风险隐患排查,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巴楚县房屋设施底数台账。各行业单位、乡镇结合房屋设施底数台账,对房屋设施进行全面排查、评估、鉴定,将自建房、各类公共设施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设施纳入评估鉴定范围,逐一登记造册,科学制定措施,分类分步整治。
四、实施步骤
(一)排查阶段(即日起至5月15日)。
重点排查。各乡镇于2024年3月底前完成2002年(含2002年)以前城镇房屋摸排工作。
全面排查。在重点排查的同时,各行业单位、乡镇于2024年5月15日前完成地震重点危险区各类房屋设施的排查,并以房屋设施底数台账为基础,进一步排查城乡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的房屋建筑,对审批手续不全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立风险隐患台账。
牵头单位:巴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巴楚县地震重点危险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评估鉴定阶段(4月1日至7月15日)。
各行业单位、乡镇聘请或组织专业技术力量通过查看房屋设施设计等多种方式对本行业领域风险隐患台账内的房屋设施抗震能力进行现场核实、综合评估,出具评估意见。确需鉴定的房屋设施,按照“谁拥有(使用)、谁鉴定、谁付费”和“谁鉴定、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产权(使用)人进行抗震鉴定。
牵头单位:巴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巴楚县地震重点危险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分类整治阶段(6月15日至12月1日)。
各单位、乡镇根据鉴定结论,按照先稳后缓、分类处置的原则,对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房屋设施,采取加固、更新(拆除)或改变用途等处理措施。能够实施抗震加固的,一律进行加固改造,纳入地区危旧房排查整治五年专项行动计划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不具备加固条件的,应当拆除或改变用途;必须拆除且当前无法拆除的,应当实施紧急避险措施。
牵头单位:巴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巴楚县地震重点危险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验收销号阶段(11月15日至12月15日)。
各行业单位、乡镇应规范验收程序,建立验收台账,实行销号管理,验收合格一批、销号一批。验收销号情况及台账经各行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提交巴楚县人民政府审查,由巴楚县地震重点危险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无误后统一报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并汇总报地区行政公署领导。
牵头单位:巴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巴楚县地震重点危险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职责分工
(一)巴楚县各部门职责。统筹部署、总体协调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乡镇、行业部门落实主体责任,抓好排查整治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巴楚县地震重点危险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巴楚县房屋设施地震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指导各乡镇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风险普查成果共享,指导开展城镇住宅和市政设施排查整治,协调动员各级专业机构开展城镇住宅的评估、鉴定工作,对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性能排查整治提供技术指导;全面扎实推动各乡镇危旧房屋排查整治五年行动,严格项目审批程序,全面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如期实施;负责汇总巴楚县房屋排查整治、验收情况及台账。
应急管理局:负责排查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汇总各类公共设施排查整治、验收情况及台账;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矿山、职责范围内工贸行业企业厂库和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公安系统各类房屋及监管的旅馆业经营场所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能源产业、油气长输管道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教育局:负责组织开展各类学校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以及园区生产经营场所、用于商贸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通信企业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指导通信部门做好各类通讯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统战部:负责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场所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民政服务机构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财政局:按照“三定”方案和职责承担巴楚县层面工作任务,保障辖区房屋设施评估、鉴定所需费用,保障全巴楚县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经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组织开展用于职业培训机构场所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配合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自然资源局:按照“三定”方案和职责承担巴楚县层面工作任务,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负责排查整治、查处自建房违法占地、违反工程规划许可、乡村规划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普查。
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开展汽车场站、公共交通服务和交通运输企业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水库、水利设施排查整治,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村宅基地管理房屋设施及本行业领域的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开展旅游景区景点和文博场所、星级宾馆、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民宿、农家乐,体育场所(馆)和用于体育训练、培训场所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卫健系统医疗卫生机构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财政局(国资委):负责组织开展国有企业及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巴楚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及家属院住宅等的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拆除、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开展用于康复机构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国网巴楚县供电公司:负责对电力设施及本行业领域房屋的排查整治,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责任,并汇总排查整治验收情况及台账。
火车站:负责铁路领域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房屋设施鉴定加固拆除工作,汇总排查验收情况及台账。
其他部门单位:做好各自领域内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二)各乡镇、工业园区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负主体责任。同时,县级联系点领导依据本工作方案,指导健全完善相关措施,做好村(社区)排查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协调落实工作所需经费,推进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实施,抽调不少于2名专职干部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
(三)各村(社区)职责。对行政区域内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负主体责任。同时,乡镇联系点领导依据县乡两级工作措施,明确村(社区)干部隐患房屋包户职责,制定倒排工期计划,推进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具体实施,以户为单位,完善“一户一档、一房一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及各行业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注重协调、统筹推进,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由巴楚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抓总,定期汇总工作进展,组织召开协调会议,推动落实议定事项。各乡镇及各责任单位要健全协调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全力以赴做好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地震重点危险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经费按照巴楚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巴楚县财政承担本级相关支出,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涉及企业主体的,鼓励加大相关投入,确保房屋设施抗震安全。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和各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对辖区内房屋设施评估和整治结果负责,各单位对本行业领域房屋设施负安全监管责任,各抗震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按照《巴楚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后附)分工要求,抓紧抓实自建房整治验收工作。各责任单位对本行业领域房屋设施负安全监管责任,并对各自行业鉴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乡镇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引导社会公众树立“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使用人同样对房屋安全负责”的意识,在全社会营造自觉参与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的氛围。
(五)强化督促指导。各单位、乡镇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度,加强监督指导,做到“全覆盖”排查、“台账式”销号,共同推进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行业部门各类房屋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职责任务清单》
2.《乡镇房屋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级包联任务清单》
3.《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包联)工作台账》
4.《行业生产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台账》
5.《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统计表》
6.《行业部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统计表》
7.《行业部门各类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
8.《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0.《巴楚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附件1:
行业部门各类房屋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职责任务清单
序号 |
行业部门名称 |
职责 |
县政府分管领导 |
主要负责人 |
排查阶段 |
评估鉴定阶段 |
分类整治阶段 |
验收销号阶段 |
1 |
巴楚县住建局 |
承担巴楚县地震重点危险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巴楚县房屋设施地震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指导各乡镇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风险普查成果共享,指导开展城镇住宅和市政设施排查整治,协调动员各级专业机构开展城镇住宅的评估、鉴定工作,对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性能排查整治提供技术指导;全面扎实推动各县市危旧房屋排查整治五年行动,严格项目审批程序,全面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如期实施;负责汇总巴楚县房屋排查整治、验收情况及台账。 |
汪继东 (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
何彬龙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主持业务工作>)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2 |
巴楚县应急管理局 |
负责排查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汇总各类公共设施排查整治、验收情况及台账;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矿山、职责范围内工贸行业企业厂库和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汪继东 (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
闵令嵩(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3 |
巴楚县公安局 |
负责组织开展公安系统各类房屋及监管的旅馆业经营场所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李桂军(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
吴利平(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4 |
巴楚县发改委 |
负责组织开展能源产业、油气长输管道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张玉宝(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
王晓菲(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5 |
巴楚县教育局 |
负责组织开展各类学校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艾克巴尔·依明(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
历祥(教育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6 |
巴楚县商工局 |
负责组织开展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以及园区生产经营场所、用于商贸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通信企业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指导通信部门做好各类通讯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张玉宝(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
明杰(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党组成员〈主持工作〉)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7 |
巴楚县统战部 |
负责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场所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努尔艾力·喀迪尔(县委常委) |
祁秀文(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8 |
巴楚县民政局 |
负责组织开展民政服务机构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艾克巴尔·依明(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
陈志忠(民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9 |
巴楚县财政局 |
按照“三定”方案和职责承担巴楚县层面工作任务,保障辖区房屋设施评估、鉴定所需费用,保障全巴楚县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经费。 |
张玉宝(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
朱燕(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10 |
巴楚县人社局 |
配合组织开展用于职业培训机构场所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配合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汪继东 (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
宋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11 |
巴楚县自然资源局 |
按照“三定”方案和职责承担巴楚县层面工作任务,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负责排查整治、查处自建房违法占地、违反工程规划许可、乡村规划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普查。 |
张玉宝(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
刘建军(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12 |
巴楚县交通运输局 |
负责组织开展汽车场站、公共交通服务和交通运输企业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何鑫(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
刘鑫(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13 |
巴楚县水利局 |
负责组织开展水库、水利设施排查整治,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艾克巴尔·依明(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
魏广春(水利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14 |
巴楚县农业农村局 |
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村宅基地管理房屋设施及本行业领域的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艾克巴尔·依明(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
耿德一(农业农村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15 |
巴楚县文广旅局 |
负责组织开展旅游景区景点和文博场所、星级宾馆、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民宿、农家乐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林岩松(县委常委、副县长) |
黄丽芹(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党组副书记、局长)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16 |
巴楚县卫健委 |
负责组织开展卫健系统医疗卫生机构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艾克巴尔·依明(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
胡良璞(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17 |
巴楚县国资委 |
负责组织开展国有企业及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张玉宝(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
付道平(财政局副局长、国资委主任)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18 |
政府办公室 |
负责全巴楚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及家属院住宅等的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拆除、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张玉宝(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
丁卫国(政府办公室主任)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19 |
巴楚县残联 |
负责组织开展用于康复机构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艾克巴尔·依明(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
刘明华(残疾人联合会党组副书记、理事长)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附件2:
乡镇房屋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级包联任务清单
序号 |
乡镇 |
包联县领导 |
任务职责 |
任务时限 |
|||
排查阶段 |
评估鉴定阶段 |
分类整治阶段 |
验收销号阶段 |
||||
1 |
阿瓦提镇 |
申运峰(县委副书记阿里甫江·阿布拉(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张宇(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 |
对阿瓦提镇行政区域内22个村(社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负包联职责。依据县级工作方案,指导健全完善相关措施,指导阿瓦提镇做好村(社区)排查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协调落实工作所需经费,推进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 |
即日起至 5月15日 |
3月15日至 7月15日 |
6月15日至 12月1日 |
11月15日至 12月15日 |
2 |
英吾斯塘乡 |
睢世昌(县委常委、 纪委书记、监委代主 任) 段喜缤(县人大常委 会党组成员) |
对英吾斯塘乡行政区域内20个行政村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负包联职责。依据县级工作方案,指导健全完善相关措施,指导英吾斯塘乡做好村级排查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协调落实工作所需经费,推进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 |
即日起至 5月15日 |
3月15日至 7月15日 |
6月15日至 12月1日 |
11月15日至 12月15日 |
3 |
琼库尔恰克乡 |
张玉宝(县委常委、 常务副县长) 王新海(县人民检察 院党组书记、副检察 长) |
对琼库尔恰克乡行政区域内26个行政村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负包联职责。依据县级工作方案,指导健全完善相关措施,指导琼库尔恰克乡做好村级排查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协调落实工作所需经费,推进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 |
即日起至 5月15日 |
3月15日至 7月15日 |
6月15日至 12月1日 |
11月15日至 12月15日 |
4 |
色力布亚镇 |
崔建刚(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艾克巴尔·依明(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麦麦提图尔荪·阿卜莱提(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院长) |
对色力布亚镇行政区域内30个村(社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负包联职责。依据县级工作方案,指导健全完善相关措施,指导色力布亚镇做好村(社区)排查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协调落实工作所需经费,推进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 |
即日起至 5月15日 |
3月15日至 7月15日 |
6月15日至 12月1日 |
11月15日至 12月15日 |
5 |
阿拉格尔乡 |
乃比·阿卜杜热西提(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主任)王春(县委常委) |
对阿拉格尔乡行政区域内20个行政村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负包联职责。依据县级工作方案,指导健全完善相关措施,指导阿拉格尔乡做好村级排查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协调落实工作所需经费,推进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 |
即日起至 5月15日 |
3月15日至 7月15日 |
6月15日至 12月1日 |
11月15日至 12月15日 |
6 |
阿克萨克马热勒乡 |
阿布拉江·吐尔逊(县委副书记、县长)买买提明·艾买提(县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麦麦提艾力·艾买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检察长) |
对阿克萨克马热勒乡行政区域内21个行政村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负包联职责。依据县级工作方案,指导健全完善相关措施,指导阿克萨克马热勒乡做好村级排查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协调落实工作所需经费,推进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 |
即日起至 5月15日 |
3月15日至 7月15日 |
6月15日至 12月1日 |
11月15日至 12月15日 |
7 |
夏马勒乡 |
努尔艾力·喀迪尔(县委常委)阿迪力江·苏甫(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
对夏马勒乡行政区域内12个行政村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负包联职责。依据县级工作方案,指导健全完善相关措施,指导夏马勒乡做好村级排查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协调落实工作所需经费,推进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 |
即日起至 5月15日 |
3月15日至 7月15日 |
6月15日至 12月1日 |
11月15日至 12月15日 |
8 |
巴楚镇 |
张涛(县委书记)阿不力克木·阿不力米提(县政协党组副书记、主席)陈勇(县委常委、人武部政委)李桂军(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
对巴楚镇行政区域内20个村(社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负包联职责。依据县级工作方案,指导健全完善相关措施,指导巴楚镇做好村(社区)排查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协调落实工作所需经费,推进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 |
即日起至 5月15日 |
3月15日至 7月15日 |
6月15日至 12月1日 |
11月15日至 12月15日 |
9 |
阿纳库勒乡 |
曾魁(县委副书记、上海援疆前方指挥部巴楚分指挥部指挥长)提拉尼萨·斯地克(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邱伟忠(县政协副主席) |
对阿纳库勒乡行政区域内17个村(社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负包联职责。依据县级工作方案,指导健全完善相关措施,指导阿纳库勒乡做好村(社区)排查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协调落实工作所需经费,推进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 |
即日起至 5月15日 |
3月15日至 7月15日 |
6月15日至 12月1日 |
11月15日至 12月15日 |
10 |
三岔口镇 |
林岩松(县委常委、副县长、上海援疆前方指挥部巴楚分指挥部副指挥长) |
对三岔口镇行政区域内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负包联职责。依据县级工作方案,指导健全完善相关措施,指导三岔口镇做好社区排查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协调落实工作所需经费,推进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 |
即日起至 5月15日 |
3月15日至 7月15日 |
6月15日至 12月1日 |
11月15日至 12月15日 |
11 |
多来提巴格乡 |
冯文春(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汪继东(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
对多来提巴格乡行政区域内23个村(社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负包联职责。依据县级工作方案,指导健全完善相关措施,指导多来提巴格乡做好村(社区)排查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协调落实工作所需经费,推进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 |
即日起至 5月15日 |
3月15日至 7月15日 |
6月15日至 12月1日 |
11月15日至 12月15日 |
12 |
恰尔巴格乡 |
宋连军(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周丽丽(县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 |
对恰尔巴格乡行政区域内19个行政村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负包联职责。依据县级工作方案,指导健全完善相关措施,指导恰尔巴格乡做好村级排查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协调落实工作所需经费,推进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 |
即日起至 5月15日 |
3月15日至 7月15日 |
6月15日至 12月1日 |
11月15日至 12月15日 |
13 |
工业园区 |
何鑫(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
对工业园区行政区域内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负包联职责。依据县级工作方案,指导健全完善相关措施,指导工业园区做好社区排查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协调落实工作所需经费,推进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 |
即日起至 5月15日 |
3月15日至 7月15日 |
6月15日至 12月1日 |
11月15日至 12月15日 |
附件3:
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包联)工作台账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
地州市 |
县(市、区) |
乡镇 |
村、社区 |
自建房唯一标识代码 |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姓名 |
房屋产权人 (使用人)联 系方式 |
是否存在经营性活动 |
是否存 在违法 改扩建 行为 |
房屋安全 隐患初判 结论 |
排查 人姓 名 |
县级包联负责人 |
乡镇包联负责人 |
村(社区)包联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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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员:
填报时间:
附件4:
行业生产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台账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
地(州、市) |
县(市、区) |
部门 名称 |
自建房唯一标识代码 |
房屋产权人 (使用人) 姓名 |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联系方式 |
是否存在 经营性活 动 |
经营性活动类型 |
排查人初判安全隐患结论 |
是否存在 违法改扩 建行为 |
核实 情况 |
基层行业主管部门 |
基层行业 主管负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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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附件5: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统计表
序号 |
填报单位名称 |
城乡自建房底数 |
城乡自建房排查情况 |
城乡自建房整改情况 |
备注 |
||||||||||||||||||||||||||||||||
总量底数 |
城镇自建房底数 |
农村自建房底数 |
累计排查数(栋) |
累计排查率(%) |
城镇 |
农村 |
累计整改数(栋) |
累计整改率(%) |
城镇 |
农村 |
|||||||||||||||||||||||||||
栋数 |
面积(㎡) |
其中经营性自建房栋数 |
经营性自建房面积(㎡) |
栋数 |
面积(㎡) |
其中经营性自建房栋数 |
经营性自建房面积(㎡) |
栋数 |
面积(㎡) |
其中经营性自建房栋数 |
经营性自建房面积(㎡) |
城镇自建房排查数 |
城镇自建房存在问题隐患数量 |
面积(㎡) |
其中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数 |
其中经营性自建房存在问题隐患数量 |
面积(㎡) |
农村自建房排查数 |
农村自建房存在问题隐患数量 |
其中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数 |
其中经营性自建房存在问题隐患的数量 |
面积(㎡) |
城镇自建房整改数 |
其中经营性自建房整改数 |
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的自建房(经营性自建房)数量 |
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的自建房(经营性自建房)数量 |
农村自建房整改数 |
其中经营性自建房整改数 |
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的自建房(经营性自建房)数量 |
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的自建房(经营性自建房)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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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审核人:
z
附件6:
行业部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统计表
行业类别:(选填教育、工信、民宗、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交通、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督、体育、消防救援、残联等行业主管部门)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城乡自建房排查情况 |
城乡自建房整改情况 |
备注 |
||||||||||||||||||||||
累计排查数栋) |
累计排查率(%) |
城镇 |
农村 |
累计整改数(栋) |
累计整改率 (%) |
城镇 |
农村 |
||||||||||||||||||
城镇自建房排查数 |
面积(m²) |
城镇自建房存在问题隐患数 |
其中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数 |
其中经营性自建房存在问题隐患数 |
面积 (m²) |
农村自建房排查数 |
面积 (m²) |
农村自建房存在问题隐患数量 |
其中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数 |
其中经营性自建房存在问题隐患数 |
面积 (m²) |
城镇自建房整改数 |
其中经营性自建房整改数 |
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的自建房(经营性自建房)数量 |
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的自建房(经营性自建房)数量 |
农村自建房整改数 |
其中经营性自建房整改数 |
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的自建房(经营性自建房)数量 |
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的自建房(经营性自建房)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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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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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附件7:
单位名称(盖章):
行业部门各类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
填报时间:
序号 |
县(市), 行业部门名 称 |
排查点位 |
排查设施 |
排查设施 大小(面 积) |
负责人姓名 |
负责人联系方式 |
排查时间 |
问题隐患 |
抗震性能 初判结论 |
鉴定结论(加固或更新) |
采取整治措施 |
整治进度 |
整治责任单位 |
整治责任人 |
整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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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员:
联系电话:
附件8: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抗震防灾意识。
第七条 国家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等进行调查,全面掌握建设工程抗震基本情况,促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水平提高和科学决策。
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符合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地震效应的抗震设防措施。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制定和发布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场地类别,对场地地震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选址、不良地质处置等建议。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拟采用的抗震设防措施。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二条 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下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并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
第十三条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等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审查,对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合理可行的,予以批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
前款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