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新民发〔2017〕6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计生委、老龄办、文明办、团委,各地(州、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计生委、老龄办、文明办、团委:
现将《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和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共青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2017年6月9日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印发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全面提升养老服务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水平,推动我区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不断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教育部、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教职成〔2014〕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1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加强全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清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养老服务是民生大事,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各族群众福祉,事关社会和谐,事关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区养老服务事业快速发展,各族老年人的幸福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但由于我区老龄化进程快、养老服务业处于起步阶段,还面临养老服务基础工作薄弱、社会养老服务扶持政策落实不够、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不高等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因社会地位低、流动性高,收入待遇低、劳动强度高,学历水平低、平均年龄高等原因,面临着专业“缺位”和人才“断层”的问题,制约了养老服务业发展。
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是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基础,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养老服务管理水平、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清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坚持以推进养老服务人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发展为目标,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加快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努力打造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尊老敬业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打造结构合理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
(一)大力培养养老护理人才队伍。采取吸引与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机构养老护理员、失智老人照护员、居家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提升养老护理人才素质,为老年人提供日常健康监测、基础护理、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引导养老护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鼓励在行业内开展形式多样的养老护理技能竞赛,不断提升从业人员技能素质。支持养老护理知识进家庭、进社区活动,为失能老年人家庭护理人员开展照护知识技能培训,逐步将失能老年人子女亲属吸纳到养老护理人才队伍。
(二)大力培养养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合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资源,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营养调配、心理咨询、技术培训、能力评估、服务规划等养老专业人才。鼓励各类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养和吸引医师、护师、社会工作师等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通过专业培养、人才吸引等多种途径,储备一批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的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
(三)大力培养养老管理人才队伍。加强对养老机构院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负责人、养老企业负责人、社会组织负责人等领军人才的养老服务理论和实操培训,培养熟知养老行业法律法规、熟悉养老机构管理模式、了解养老服务运营业务流程、懂得养老服务质量控制的领军人物,建立养老服务领军人才储备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市场营销、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会、研讨会,打造一支高素质、懂养老、善运营的养老管理人才队伍。
三、推进养老服务人才职业体系建设
(四)扩大来源渠道。在稳定现有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基础上,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转岗养老行业,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医院护工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鼓励养老服务、养老护理、医疗护理等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养老行业就业,鼓励退休医务工作者、低龄老年人参与提供为老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州市和有实力的养老机构制定人才吸引计划,积极吸引区外、国外优秀人才,充实养老服务人才队伍。
(五)建立职业发展体系。开展养老护理职业发展体系改革试点,打通养老服务人才晋级渠道。加强岗位管理,科学设置养老护理、专业技术、管理等岗位,细化岗位责任,通过开展多岗位锻炼,培养高级复合型养老服务人才。支持行业协会、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评价工作。
(六)建立登记制度。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全面真实记录从业经历、从业年限、服务对象评价、参加培训经历、投诉处罚等情况,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和年度报告制度,作为今后评职、晋级、提薪、转岗的重要依据,推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
(七)培育职业道德。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将德和孝作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德行追求。开设养老护理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和培训基地,应将尊老敬老的孝道文化教育培训内容。养老机构选聘录用人员时,优先聘用尊老爱老敬老、热心为老年人服务的人员。规范养老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重点从仪表着装、体态语言、服务流程、服务标准等方面予以规范,努力打造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守护天使”的社会形象。
四、提高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综合素质能力
(八)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按照“积极发展、多种形式、全面加强、突出重点”的原则,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积极构建“以职业教育为主体、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鼓励通过扩大招生渠道和奖助学金、教育救助、社会捐助等支持,吸引就读养老服务相关专业,逐步扩大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模。
(九)加强养老服务人才教育培训。积极开展养老护理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轮训和养老护理知识进家庭进社区等工作。利用远程教育,拓宽继续教育渠道,鼓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自学成才,逐渐成为专业型或复合型人才。支持开展与养老服务业发达的地区教育合作,通过互派师生、交流研讨、定点援助等形式,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十)加强养老服务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将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纳入教育体系,引导和鼓励区内高校、职业学校等教育资源,增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社会工作、老年健康管理、康复治疗技术、康复辅助器具应用与服务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鼓励高校或职业学校开设老年社会工作、老年护理与康复、老年人保健与营养、老年医学、老年心理学等适合养老服务的课程。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或职业学校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教材、教学方式、师资队伍等重点环节进行改革,按照教学和实操过程对接的原则,组织遴选、开发一批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教材。鼓励相关院校与养老服务机构联合编写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特色校本教材。
(十一)建设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鼓励有养老服务行业特色的高校或职业学校、师资力量具备的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专业规范的培训基地,开展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在岗轮训,承担失能、半失能老人护理人员技能培训,以及志愿服务人员短期培训。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场所或开展养老服务培训,要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依托医学类专科院校培养养老服务的专科护士,提升养老机构专业护理服务水平。支持将条件较好的养老机构挂牌成为高校或职业学校的实习实训基地,为各院校相关专业学生提供实习岗位。要合理布局,力争在2020年前建设3-5所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
(十二)推进规范化培训。坚持以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强化实践能力为重点,依照国家职业标准,规范培养行为,确保培训质量。依托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采取集中培训、送训上门等形式,加大养老护理员培训力度。各地也要依托培训机构,做好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日常轮训或上岗前业务培训。
五、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机制
(十三)依法保障劳动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保护,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带薪休假、轮休制度,依法保障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合法劳动权益。优化工作环境,每年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提供免费体检。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机制,养老从业人员工作生活,做好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降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强度,营造养老服务行业良好从业环境。
(十四)提高薪酬待遇水平。按照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稳定和壮大养老服务队伍的原则,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稳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待遇水平,推动养老服务行业平均薪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自治区服务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鼓励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高校或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就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聘用人员的薪酬标准按照协议执行,并依据薪酬分配方案执行绩效工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中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待遇,按照学历、资格、业绩和岗位等指标,参照当地当年度护理人员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由各民办机构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协议确定。
(十五)落实培训补贴政策。自治区每年免费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人员提供培训,培训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范围保障。各地民政部门要利用本级福彩公益金,对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务工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等城乡居民,有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意愿的,经培训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专门经费,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
(十六)完善评价扶持机制。实行非新疆籍养老服务人才积分落实优待政策,年老后优待入住养老机构。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对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等政策。建立养老服务人才激励机制,对养老服务优秀人才给予奖励,并优先给予深造学习机会、优先聘请实训基地教师。完善各类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机制,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登记注册、职业技能、参加教育培训、规范用工、信息公开等规范管理情况与星级评定挂钩。高校或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各类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六、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由民政牵头,教育、人社配合,发改、卫计、财政、团委、老龄等部门协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制定养老服务人才队伍规划,加强顶层设计和宏观指导,统筹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要做好养老服务职业学校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教育场所项目建设。人社部门要加强全区养老服务人才评价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依法保障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权益。卫生计生部门要支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养老机构及其内设医务室就业,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实行与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同等待遇。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养老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团委要加强引导,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养老志愿服务活动,宣扬先进典型。老龄部门要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相关政策落实。
(十八)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培育宣传养老服务行业典型,对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电子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社会关注度和认知度。组织开展“最美护理员”推荐评选活动,树立行业典型,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的政治、社会地位,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养老服务行业,理解支持养老服务工作,尊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进一步弘扬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
(十九)强化监督指导。建立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制,完善意见实施监督激励机制。自治区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建立实施过程跟踪、执行监督、信息反馈机制和定期评估制度,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要根据反馈信息以及监督评估情况,对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