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欣铭和牧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阿卜都塞米·马木提、艾力·玉斯音、热依汗古丽·玉孙、艾尼·热合曼、外力·买买提,艾力·艾海提,吾山江·斯德克诉被申请人新疆欣铭和牧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本委已作出巴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巴劳人仲字〔2025〕第18号)。因你单位已不再正常经营,本委采取直接、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巴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巴劳人仲字〔2025〕第18号)。
巴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巴劳人仲字〔2025〕第18号)的主要内容:1.被申请人新疆欣铭和牧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阿卜杜塞米·马木提支付拖欠的工资3000元;2.被申请人新疆欣铭和牧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艾力·玉斯音支付拖欠的工资18500元;3.被申请人新疆欣铭和牧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热依汗古丽·玉孙支付拖欠的工资7900元;4.被申请人新疆欣铭和牧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外力·买买提支付拖欠的工资9000元;5.被申请人新疆欣铭和牧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艾力·艾海提支付拖欠的工资9800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巴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巴劳人仲字〔2025〕第18号),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巴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巴劳人仲字〔2025〕第18号),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