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欣铭和牧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阿布都热合曼·库尔班、阿布都肉苏力·吾斯曼、热依罕姑丽·阿木提、艾麦尔·依米尔、拜吉尔·伊米提诉被申请人新疆欣铭和牧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本委已作出巴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巴劳人仲字〔2025〕第19号)。因你单位已不再正常经营,本委采取直接、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巴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巴劳人仲字〔2025〕第19号)。
巴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巴劳人仲字〔2025〕第19号)的主要内容:1.被申请人新疆欣铭和牧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阿布都热合曼·库尔班支付拖欠的工资24500元;2.被申请人新疆欣铭和牧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阿布都肉苏里·吾斯曼支付拖欠的工资33900元;3.被申请人新疆欣铭和牧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热依罕姑丽·阿木提支付拖欠的工资5000元;4.被申请人新疆欣铭和牧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艾麦尔·伊米提支付拖欠的工资20000元;5.被申请人新疆欣铭和牧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拜吉尔·伊米提支付拖欠的工资11600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巴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巴劳人仲字〔2025〕第19号),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巴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巴劳人仲字〔2025〕第19号),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