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涉及我辖区2家蔬菜店,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巴楚县碧芳蔬菜销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2025年2月21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对巴楚县碧芳蔬菜销售店的豆芽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3月27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核查处置情况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巴楚县碧芳蔬菜销售店进行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豆芽的来源、销售数量,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原因详情:进货渠道控制不严。当事人表示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今后在采购蔬菜时一定要查验供货商的证照和当批次的检验合格报告,建立完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蔬菜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至少保存6个月的相关凭证和记录。
被抽检单位:巴楚县栗东敏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2025年2月21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对巴楚县栗东敏蔬菜店的姜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3月18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核查处置情况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巴楚县栗东敏蔬菜店进行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姜的来源、销售数量,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原因详情:进货渠道控制不严。当事人表示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今后在采购蔬菜时一定要查验供货商的证照和当批次的检验合格报告,建立完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蔬菜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至少保存6个月的相关凭证和记录。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