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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来源: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27日 点击数: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涉及我辖区1家鲜面店、1家商行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巴楚县雪飘鲜面店制售的油条(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08日,根据202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对巴楚县雪飘鲜面店自制的油条进行了抽样检验样品数量0.6公斤、抽样基数0.6公斤。

2023年11月30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 2023X-J-SP-35495,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12月1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法律程序依法向当事人牙克甫·努尔(巴楚县雪飘鲜面店负责人)送达了检验报告(2023X-J-SP-35495)复印件和2023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3650000830248212)复印件各一份,同时对现场进行检查并撰写现场检查笔录。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5日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后,从事半成品制售活动。2023年10月29日至1月16日期间,因鲜面店的生意不好,购买制作油条的电锅和原料(面粉,鸡蛋,盐),食品添加剂(泡打粉,油条精),在抖音短视频学制作油条,开始在店内炸制油条进行销售。根据你的口述得知该批次自制油条一共做了35根,销售了28根,抽检用了7根(0.6kg),其余的因为时间较长,记不清楚销售了多少,但是其店内每天的油条如果没有销售完,当天都会直接倒掉,不会留到第二天再销售。也未登记销售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2024年1月 8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室对当事人牙克甫·努尔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当事人制售油条过程中,未按GB2760规定(食品中铝的残留量≤100mg/Kg<干样品,以A1计)添加“西部双塔”牌复方彭松剂(香甜泡打粉),铝的残留量实测值:374,其制售的油条铝含量超标,涉嫌犯罪。研究案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2024年2月5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当事人牙克甫·努尔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机关。

2024年2月7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2024年2月7日,该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原因详情:当事人制作的油条铝含量超标,已构成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物质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表示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今后在从事食品销售时一定要查按标准添加食品添加剂,建立完善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至少保存6个月的相关凭证和记录。

巴楚县木开热甫伊合拉斯商行销售的调味香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7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对巴楚县木开热甫伊合拉斯商行销售的调味茶进行抽样检验样品数量10盒,抽样基数20盒(生产日期:2023.03.10、生产厂家:喀什孜比尔茶叶有限公司、厂址:喀什地区喀什市荒地乡6村3组6号,保质期:36个月)进行抽样检验样品数量10盒,抽样基数20盒。2023年12月7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23X-J-SP35439,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 Q/ZBE0001S-2019《调味茶固体饮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12月7日18时10分,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法律程序依法向当事人木开热甫·阿布都外力(巴楚县木开热甫伊合拉斯商行的负责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为:2023X-J-SP35439)复印件和2023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为:SBJ23650000830248088)复印件各一份,同时对现场进行检查并撰写现场检查笔录。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初,从喀什市孜比尔调味香茶店以11元/盒的价格购进20盒,共计花费为220元;销售价一盒18元,抽样人员以18元/盒购买比尔调味香茶10盒,销售了3盒,剩余7盒还未销售 。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原因详情:进货渠道控制不严。当事人表示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今后在采购蔬菜时一定要查验供货商的证照和当批次的检验合格报告,建立完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蔬菜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至少保存6个月的相关凭证和记录。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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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阿依帕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