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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楚县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来源: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10日 点击数: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按照《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喀党办字〔2023〕52号)要求,以及蓝天、碧水、净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四场标志性战役行动计划和方案等有关规定,现结合实际,制定巴楚县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县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

(一)县纪委监委(4条)

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地委相关工作要求和县委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加强对巴楚县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检举和控告。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相关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相关部门、地区相关部门、县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追责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进行调查处置。

4.加强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指导。

牵头领导:睢世昌

责任领导:王曙蕾

(二)县委办公室4条)

1.推动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自治区党委、地委、县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以及自治区党委、地委、县委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2.会同人民政府办公室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负责县职权范围内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内法规的审核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4.配合做好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加强对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导检查工作的指导。

牵头领导:冯文春

责任领导:张宝玉

(三)县委组织部(4条)

1.负责对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中央、自治区和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导检查)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会同县纪委监委、生态环境局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规定,加强责任追究。

3.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干部队伍建设。

4.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纳入县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牵头领导:冯文春

责任领导:王保合

(四)县委宣传部5条)

1.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宣传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宣传地委工作安排,宣传县委工作安排,会同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指导、统筹、协调、部署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2.组织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统筹协调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协调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3.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管理范围。

4.组织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生态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5.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牵头领导:提拉尼萨·斯迪克

责任领导:李艳萍

(五)县委政法委1条)

会同县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

牵头领导:崔建刚

责任领导:赵振华

(六)县委财经领导小组1条)

做好地委财经委员会交办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原则、重大方 针和政策、重大战略和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工 作,加强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牵头领导:张玉宝

责任领导:高

(七)县委编办1条)

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县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

牵头领导:冯文春

责任领导:海尔古丽·艾麦提

二、县人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

(八)县人大常委会(5条)

1.按照法定规定权限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决议、决定,推进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辐射等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督促有关方面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2.按职责研究、审议、拟定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议案。依法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提出推进落实的措施建议。

3.按职责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提出改进工作和推进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建议。

4.做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议案的办理工作。

5.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

牵头领导:乃比·阿卜杜热西提

责任领导:黄丽芹

三、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

(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3条)

1.推动工业园区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加强对工业园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组织工业园区规划工作及后评价。

3.配合做好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加强对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指导。

牵头领导:张玉宝

责任领导:张豫新

四、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十)人民政府办公室(3条)

1.推动各乡镇、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对地委行署领导同志相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加强对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配合做好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加强对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导检查工作的指导。

牵头领导:张玉宝

责任领导:丁卫国

(十一)县生态环境局14条)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落实地区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制定的社会生活噪声、餐饮服务业油烟、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政策。

2.负责生态环境督导检查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导检查工作。

3.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巴楚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巴楚县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国家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督促落实巴楚县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负责提出巴楚县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自治区、地区、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行署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巴楚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

7.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巴楚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8.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制定地区核与辐射安全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9.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行署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现场核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组织拟订并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0.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测和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配合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辐射环境监测相关工作。配合做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11.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包括温室气体减排、适应等规划和措施并协调实施。协调组织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12.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巴楚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负责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指导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4.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牵头领导:汪继东

责任领导:吴松青

(十二)县发改委11条)

1.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相关规定和政策,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

2.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3.负责编制巴楚县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政策规划并协调实施,提出能耗强度目标并组织实施。承担巴楚县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节能方面具体工作。

4.统筹巴楚县煤电油气运要素保障工作,增加清洁能源使用。积极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淘汰落后煤炭产能和落后燃煤机组,实施燃煤机组节能改造。承担发展清洁能源责任,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有序发展水能等可再生能源,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火电。拟订实施巴楚县电力、电网发展规划、计划。

5.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资源环境价格政策,制定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收费项目标准等。参与拟订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土地政策。

6.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将相关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

7.配合相关部门贯彻落实自治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8.按国家、自治区、地区要求申报和下达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审核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大项目。

9.按职责分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10.依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由其组织编制相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1.按照国家能源局部署,监管能源行业生态环境保护计划、重大项目和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管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情况,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牵头领导:张玉宝

责任领导:王晓菲

(十三)县教育局4条)

1.组织指导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各类学校教育内容,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2.负责统筹开展创建绿色学校行动。

3.在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状态下,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学校的环境管理,做好污水、固体废物以及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防治。

牵头领导:提拉尼萨·斯迪克

责任领导:陈洪琴

(十四)县科技局3条)

1.指导生态文明建设科技工作,争取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开展资源环境、生态修复、清洁生产、应对气候变化、新能源、新材料、生态农业以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等重点、难点领域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工程示范。

2.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结合,将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研究纳入地区科技计划项目征集范围,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保护项目的组织实施、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3.推动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绿色发展。

牵头领导:冯文春

责任领导:陈拥军

(十五)县商工局12条)

1.制定巴楚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参与拟订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并配合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工业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业节能执法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循环经济发展;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清洁生产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2.指导产业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制定工业领域绿色发展、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政策,指导工业节能、环保、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积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

3.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积极推动工业节能节水,持续做好重点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施重点工业企业升级改造,指导、推进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协调环保、自然资源、能耗、质量、电力、安全、公安执法部门对落后产能依法进行监管。

4.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工作和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5.指导和督促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园区污水、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行业管理。组织开展冶炼废渣、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排查整治工作。

6.依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县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7.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8.负责民爆行业管理,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推行清洁生产方式,支持进行环境保护改造。

9.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将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现代流通业发展规划。

10.指导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汽车流通(含二手车、报废车)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11.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工作,监督加油站地下双层油罐或防渗池建设。

12.促进商品零售场所绿色发展,积极推动形成绿色消费理念和绿色生活方式。

牵头领导:林岩松

责任领导:明

(十六)县公安局10条)

1.负责组织指导全县依法侦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2.负责指导、监督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3.依法对交通噪声和有关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道路行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处罚。

4.负责指导、监督优化全县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会同交通运输局监督落实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

5.负责依法打击全县捕猎、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

6.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严格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避免污染环境。

7.负责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8.制定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和城区内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在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纳入预防诱发环境污染事故相关内容。

9.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10.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牵头领导:崔健刚

责任领导:李桂军

(十七)县民政局3条)

1.负责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备案。

2.参与涉及生态环境突发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3.指导和督促火葬场及区域内遗体处理、遗物祭品焚烧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鼓励和引导文明、绿色祭祀;妥善处理邻避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因祭奠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

牵头领导:艾尼·亚森

责任领导:陈志忠

(十八)县司法局4条)

1.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依法治理重要内容,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指导有关部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治宣传,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2.负责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依法加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因生态环境污染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3.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4.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制定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

牵头领导:崔建刚

责任领导:荣

(十九)县财政局(5条)

1.坚持资金投入同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负责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有利于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政策,支持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资金的监管。

2.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健全并落实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加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

3.负责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

4.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5.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实施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作。

牵头领导:张玉宝

责任领导:高

(二十)县人社局(4条)

1.配合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检察机关将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加强考核,落实奖惩。

2.配合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引进计划,为提高生态环境保护队伍业务、技术水平创造条件。

3.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责任追究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4.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地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对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牵头领导:汪继东

责任领导:宋

(二十一)县自然资源局8条)

1.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有偿使用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负责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组织编制巴楚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3.负责建立巴楚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巴楚县国土空间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和国土开发适宜性评价,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预警管理系统。

4.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牵头组织编制巴楚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重大项目。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绿色矿山创建等工作。牵头拟订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5.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并牵头拟订和实施有关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巴楚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监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6.负责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负责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修复、治理和补偿机制。

7.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8.负责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等规划,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自然资源开发有关专项规划依法依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

牵头领导:张玉宝

责任领导:刘建军

(二十二)县住建局(8条)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落实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指导监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和运营。与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落实城镇垃圾设施建设规划,指导监督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城乡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负责垃圾填埋场封场后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运营单位定期开展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估。

3.依法依规行使县城建成区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县城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县城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指导推进绿色社区建设、县城节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发展装配式建筑。

5.加快热力管网建设,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

6.负责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厂建设、运营与规范化管理,监督公共供水厂出水水质安全。定期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城镇饮用水源地水质及污染事故预警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7.负责县城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施工工地及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制定本行业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城市扬尘控制方案,组织落实县城扬尘控制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8.指导做好疫情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牵头领导:汪继东

责任领导:何斌龙

(二十三)县交通运输局7条)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专项规划环评,推进绿色交通建设。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路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的道路运输车辆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牵头推进老旧柴油货车的淘汰工作,负责机动车维修和营运车辆综合检测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强公路、水路污染防治和监管。

2.负责指导优化各地公路网建设,协调相关部门推广高速公路不停车快捷收费,提升公路通行效率。

3.指导和督促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和车辆结构升级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县城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推行县城区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使用,倡导推动绿色出行。

4.负责开展职责范围内通航水城内河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监督管理,指导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防治,加强船舶使用燃油达标监管。

5.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根据职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以及车辆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危险货物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

6.加强公路养护、运输管理,防治道路扬尘污染和噪声污染,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

7.指导做好职责范围内医疗废物、医疗污水的运输保障工作。依法指导道路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牵头领导:何鑫

责任领导:刘鑫

(二十四)县水利局(6条)

1.依据国家、自治区和地区的统一部署,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

2.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合理确定主要河流生态基流。依据国家、自治区和地区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或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3.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重要河流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等工作。在水利工程建设中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依法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防止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4.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负责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厂建设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

5.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6.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由其组织编制的流域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牵头领导:艾克巴尔·依明

责任领导:魏广春

(二十五)县农业农村局7条)

1.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依法组织编制农业农村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并开展跟踪评价。

2.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农用地、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管理。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3.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组织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4.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监督指导农作物秸轩、废弃农膜资源化利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田残留地膜清理整治。指导开展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种植。加强农药物质中溴甲烷管理,打击违法使用溴甲烷行为,加强在农业上禁止使用含溴甲烷产品的宣传。

5.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6.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开展重点河湖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和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水源地保护区内农田种植环境整治,负责水产养殖入河湖排污口的整治。

7.指导农业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负责指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牵头领导:艾克巴尔·依明

责任领导:张

(二十六)县文体旅局5条)

1.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创作宣传生态文明、生态环境保护的文艺作品、美术、书法作品,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负责推动生态文化产业发展,推进生态文化建设。

3.推动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负责文化旅游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指导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环境管理,防治噪声、振动等污染,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文化娱乐场所污染纠纷。按职责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住宿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开展文明旅游。

5.依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由其组织编制的旅游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牵头领导:林岩松

责任领导:徐

(二十七)县卫健委5条)

1.负责督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保措施。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负责监管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指导和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污水收集、处理、消毒和监测工作。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参与辐射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辐射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工作。

2.承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3.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定期公布饮用水水质信息。负责对饮用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承担健康中国、健康新疆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开展城乡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

5.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

牵头领导:月热古丽·买海提

责任领导:胡良璞

(二十八)县应急管理局5条)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2.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3.会同县发改委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4.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专业救援力量建设和应急演练,加强应急科普知识宣传。

5.负责尾矿库监督管理,开展重点监管尾矿库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评估工作,督促企业完善安全设施治理和修复。

牵头领导:汪继东

责任领导:闵令嵩

(二十九)县审计局(3条)

1.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

2.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对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审计。

3.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牵头领导:张玉宝

责任领导:贺

(三十)县国资委3条)

1.督促检查所直接监管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2.指导督促所直接监管企业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3.负责组织开展对所直接监管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与交流。

牵头领导:张玉宝

责任领导:付道平

(三十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7条)

1.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管,负责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统一立项、编号、审批和发布工作,帮助指导有关部门健全地区节能、低碳、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2.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计量检定、校准和测试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完善相关制度。

3.负责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劣质煤和假冒铅蓄电池,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等违法行为。按职责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加强涉及环保要求的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的落实。

4.负责监督检查化肥、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执行情况,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涂料、胶黏剂等挥发性有机物的限制标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

5.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违规注册燃煤小锅炉注销工作,对取缔淘汰的燃煤小锅炉及时注销使用登记证。

6.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出售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和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

7.负责吊销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现有农家乐、餐饮旅游个人或单位营业执照。

牵头领导:何

责任领导:段万保

(三十二)县统计局3条)

1.负责将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依法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3.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核算、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牵头领导:张玉宝

责任领导:史君豪

(三十三)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3条)

1.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组织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并实施绩效评价。

3.开展试点示范,推进绿色办公。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环保管理制度,倡导绿色采购和绿色出行。

牵头领导:张玉宝

责任领导:艾赛提·牙生

(三十四)县林草局10条)

1.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2.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碳汇相关工作。

3.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5.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研究提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及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6.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开展打击破坏林地、草地、湿地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各类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

8.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9.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定涉及林业、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的生态保护红线,并监督实施。

10.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由其组织编制的相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牵头领导:艾克巴尔·依明

责任领导:杨新喜

(三十五)县畜牧兽医局4条)

1.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指导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禁养区规定范围,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负责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场整治。

2.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病死畜无害化处置。

3.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指导兽医实验室及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由其组织编制的有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牵头领导:艾克巴尔·依明

责任领导:任述强

(三十六)县邮政管理局2条)

1.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快递行业使用符合标准的包装物,推进快递包装减量化,促进快递包装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2.依法监督管理全县邮政快递行业,禁止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寄递服务。

牵头领导:林岩松

责任领导:郭利广

(三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巴楚县分局2条)

1.组织落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

2.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

牵头领导:张玉宝

责任领导:段

(三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分行巴楚县支行(3条)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绿色金融政策,推动绿色金融改革试点工作,推进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2.参考生态环境部门的信用评价结果,根据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完善和实施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政策。

3.配合有关部门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信用体系,依法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牵头领导:张玉宝

责任领导:王宏斌

(三十九)县气象局(3条)

1.负责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生态修复型人工影响天气等应急措施。为巴楚县生态文明建设需求提供生态气象遥感服务方面的技术支持。调查研究典型重大气象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指导和推进气象灾害防治。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气象保障工作。

2.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联合开展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空气质量预报的联合会商机制,参与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含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

3.加强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依法提供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气象资料,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牵头领导:艾克巴尔·依明

责任领导:刘配安

(四十)乌铁局巴楚车务段5条)

1.积极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

2.加强铁路沿线保护区环境污染治理,依据职责对铁路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防止铁路机车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污染。

3.负责配合行署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4.牵头组织铁路运输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负责对有放射源的铁路运输单位、运输工具及其人员的安全监管。

5.依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由其组织编制的有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牵头领导:何鑫

责任领导:李涛

五、县人民法院、巴楚县检察分院

(四十一)县人民法院(5条)

1.推进环境资源类案件的集中审判和专业化审判,充分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

2.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破坏生态资源、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3.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强化行政执法司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资源监督管理职责。

4.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加强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权益的司法救助及保护。对可能造成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严重后果和危害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案件,积极发挥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等预防、减损功能措施。

5.依法审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政府相关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牵头领导:崔建刚

责任领导:麦麦提图尔荪·阿卜莱提

(四十二)巴楚县检察分院1条)

依法履行检察职能,负责全县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工作。

牵头领导:崔建刚

责任领导:麦麦提艾力·艾麦提

六、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积极主动抓好主要职能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责任。对现有法律法规规章、部门职能配置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县委、人民政府文件中有明确任务分工的,继续抓好落实。

关联稿件:

编辑:阿依帕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