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新党办发〔2021〕39号)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
《关于做好中小学校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喀教发〔2020〕19号)
《关于印发<巴楚县中小学课后托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收费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为:
小学每天开展2小时,按200元/生/学期收取费用;
初中每天开展1小时,按100元/生/学期收取费用。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50%的课后服务费用,小学按100元/生/学期收取,初中按50元/生/学期收取。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教规〔2019〕2号)或因突发情况导致的家庭困难。
课后服务费属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校按学期收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不计入学校收入,根据实际支出列支。
三、支出管理
课后服务经费用于发放参与服务教师的劳务报酬、购买社会服务和购买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的办公用品、耗材等。各学校制定《课后服务人员劳务报酬发放办法》,明确发放标准,细化课后服务总课时量和开展活动内容。
四、退还费用
1.学生中途提出不再参加要求退费的,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按照实际上课天数核算,退还剩余费用。
2.参与课后服务的学生因请假等原因未参与课后服务,需要退费的,在学期末按照实际上课天数核算,退还未参与课后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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