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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0104040/2023-00839 公开信息来源 巴楚县应急管理局

巴楚县2023年安全生产典型事故通报(二)

来源:巴楚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15日 点击数:

事故情况:2023年4月14日00时20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巴楚县光明北路与创业大道十字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2人受伤2023年4月14日00时20分某某驾驶新QT4050号牌小型轿车沿巴楚县光明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光明路与创业大道十字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方向行驶马某某驾驶的新电Q9R590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新电新电Q9R590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员马某某和乘坐人阿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案例分析:马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经过交通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学习,并取得学习证明。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禁止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行驶。”之规定以及新疆公安机关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细则“超标电动自行车后座可以载一名身高1.1米以下的儿童,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三轮电动车不得载人”,之规定负主要责任。

艾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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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文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