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公开信息来源 财政局

巴楚县扶贫小额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

来源: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1-01-03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试行)》(新政办发[2018]77号)以及《喀什地区扶贫小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在上级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巴楚县充分发挥金融支持脱贫攻坚的支撑作用,以满足贫困户发展需求、促进贫困户增加收入为核心,在建立健全扶贫小额信贷制度体系的基础上,按照政策贴息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扶贫小额信贷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重大决策部署,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制的金融扶贫政策,我县高度重视,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了“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除担保抵押、扶贫贴息支持、县级风险补偿”的低利率、低成本的扶贫小额贷款,并明确了贷款贴息资金来源。根据扶贫小额信贷相关政策,我县继续按照“政府统筹协调,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申请,村乡县依次三级联审”的原则,调查了全县扶贫小额贷款需求,并登记相关人员名单,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部评审,共计向已申请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款24480笔、贷款金额71465.17万元;因部分建档立卡贫困户返还小额信贷,截止20211月3日,剩余小额信贷8884笔、金额 22182.29万元。

二、项目投资及资金筹措

因贫困户返还部分贷款,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400万元,预计为2021年巴楚县9000户左右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贷人员进行贴息。

三、贷款贴息对象 

9000户左右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有小额信贷人员。

四、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受理银行根据贫困户经营项目、规模、信用等级等实际情况,为贫困户提供不超过5万元、期限为3年以内的中短期贷款。贫困户同时享受免抵押、免担保政策,贷款利率执行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扶贫小额贷款的利息由县级财政全额补贴,资金来源为县级自有财力或涉农整合资金。

2、贴息资金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基准利率,贴息资金由承贷金融机构提前计算。

3、扶贫小额信贷出现逾期时,承贷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催收贷款,“联查小组”协助催收。

五、项目实施主体

1、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综合协调,建立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定期通报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对乡镇扶贫办审核通过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信息审核结果进行审定督促县财政、扶贫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县农村信用社等单位,切实落实好财政贴息、风险管理、综合信息服务等相关政策。  

2、县扶贫办负责及时保质保量填报全国扶贫小额信贷信息系统数据,并对每月贷款发放情况进行通报;负责审核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数额。

3、县财政局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风险补偿金的审定、拨付及使用、运行情况的监督。

4、我县扶贫小额信贷的承贷金融机构为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该机构为贷款发放主体。

六、项目实施过程

1、将小额贷款相关政策宣传到位,确保对我县贫困村有贷款余额的贫困户都清楚的了解到该惠农政策;贫困户享受免抵押、免担保政策,贷款利率执行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扶贫小额贷款的利息由县级财政全额补贴

2、贴息资金由承贷金融机构提前计算,经县人民银行和县扶贫办审核确认,报县财政部门审定。县财政部门复核后,及时拨付承贷金融机构。

3、建立财政贴息资金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不作为、不担当、乱作为等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七、项目管理保障措施

1、强化责任落实充分发挥“五人联查小组”的监管作用,督促“五人联查小组”按照“户贷、村管、村监督”原则,对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定期开展贷后检查,明确工作任务和进度,强化督查调度,实行定期会议调度和约谈推进,切实落实金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2、大力宣传政策力度。进一步采取以会代训、入户宣讲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让各部门、各级干部、贷款户熟知小额信贷政策,提高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精准使用管理意识,同时激发贫困户发展生产、增收脱贫的内生动力,推动县域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贷款贫困户从“要我还款”到“我要还款”的转变。

3、继续做好后续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县乡村的信贷支持力度,稳妥办理还本续贷业务,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办理展期、续贷延期业务。落实涉农和精准扶贫贷款差异化监管政策,放宽普惠型涉农贷款、精准扶贫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推动建立金融支持稳定脱贫长效机制。

 

 

巴楚县财政局
                                          20211月3日

关联稿件:

编辑:财政局